(2012)西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同程钢铁炉料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同大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同程钢铁炉料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同大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天津同程钢铁炉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北南仓道南,组织机构代码78033783-4。法定代表人何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立刚,天津百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同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浦口道22号汇通大厦B座503,组织机构代码74666414-5。法定代表人耿双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启光,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天津同程钢铁炉料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天津同大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西民三初字第1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张建国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钟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