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潼民初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被告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0988号原告宁某某,女,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某某,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宁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天宏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惠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