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城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田恩军,莱芜莱城汶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现珍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庆业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