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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诸执字第59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秦洪山与李金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洪山,李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诸执字第594-1号申请执行人秦洪山。被执行人李金国。申请执行人秦洪山与被执行人李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7444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5744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玲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执行员 高玉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