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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法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国素、艾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国素,艾哲,袁超,徐建设,陈国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陈国素。被执行人艾哲。被执行人袁超。被执行人徐建设。被执行人陈国翠。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四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四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