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裁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邢春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8)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裁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邢春芳。被执行人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88号(和平路东十道巷),现住所地户县沣京路16号华威大厦。法定代表人罗小超,该公司总经理。邢春芳与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商双安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6日作出的(2011)郑仲裁第57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商双安地产公司不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邢春芳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涉案房产不���备交付条件,且有“一房两卖”的事实及工程项目的业主和农民工多次群访,围堵当地政府、堵塞交通等现象连续发生。该仲裁裁决未查明事实,具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遂依职权、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邢春芳依据其于2011年5月5日,与被执行人广商双安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被执行人广商双安地产公司交付申请执行人所购商品房,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10855.584元(截止2011年11月6日至2011年12月12日),并承担此后直至被执行人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被执行人广商双安地产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上述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书,并承担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15077.2元;3、本案仲裁��用由被执行人广商双安地产公司承担。郑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1)郑仲裁第579号裁决书,裁决:一、被执行人广商双安地产公司于2012年4月5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邢春芳交付位于西安市户县沣京路北侧水晶郦城第14幢1单元3层02号商品房。逾期交付,每逾期一日被执行人广商双安地产公司按申请执行人邢春芳已付全部房款231140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向申请执行人邢春芳支付违约金,直至交付房屋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广商双安地产公司于2012年4月5日之前协助申请执行人邢春芳将位于西安市户县沣京路北侧131号水晶郦城14幢1单元3层02号商品房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邢春芳名下。逾期办理,每逾期一日被执行人广商双安地产公司按申请执行人邢春芳已付全部房款150772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向申请执行人邢春芳支付违约金,直至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之日止;三、被执行人广商双安地产公司于2012年4月5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邢春芳支付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12年2月20日止逾期交房违约金31963.664元;四、本案仲裁费4547元,由被执行人邢春芳预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不再退还,由被执行人广商双安地产公司在履行裁决第三项时将该费用一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邢春芳。另查明,涉案房屋亦即西安市户县沣京路北侧131号水晶郦城第14幢1单元3层02号商品房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房中的天然气、水电设施安装完毕,但房间内不通水。电,小区道路未硬化、绿化。该涉案房屋所属项目工程中的1#、5#、7#、8#、10#、11#、12#、13#、14#、16#、17#、19#、21#、22#、23#、24#、26#、27#、28#、30#、34#以上楼号工程均未作竣工验收。又查明,2011年11月14日,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县政办发(2011)188号《关于成立水晶���城项目督查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水晶郦城项目督查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涉案房屋所属的水晶郦城项目建设的督查、监管、协调有关事宜。本案在执行中,水晶郦城项目督查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出具《关于水晶郦城项目房屋销售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力中称:“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水晶郦城项目在开发建设期间,因开发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资金运作有误及高息借贷融资,导致该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造成了施工欠款严重、自2009年开始无法按期向业主交房,引发业主及农民工多次群访、围堵政府、堵塞交通,对我县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经查,你院准备执行的39套房屋,其中有35套,开发企业已经销售,共收取1309.8255万元购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初步审核,已基本确认为购房户。县政府为保障该项目及时向业主交房,保护购房户利益,于2011年11月14日,成立水晶郦城项目督查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施工进度,监管其及时向业主交房,2012年3月9日,因该项目未完工楼盘工程进展缓慢,县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就项目存在的所有问题,研究统一解决办法。根据县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及领导小组要求,对该项目的运营情况及房屋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核.经初步审核,该项目在开发建设期间为融资用已售房屋在民问借贷款情况较为严重,且借款人为保障借款安全,均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备案。据开发企业反映,现你院准备执行的39套房屋,均为借款人。因该项目尚未完工,不具备交付条件,我县政府正在研究统一解决方案,为保护全体购房户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议你院对此39套房屋哲不要执行。”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通知、关干水晶郦城项目房屋销售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水晶郦城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说明、反映材料、裁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亦即西安市户县沣京路北侧131号水晶郦城第14幢1单元3层02号商品房,虽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但该房屋所属项目工程尚未完工,且未经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不具备交付条件。裁决书在涉案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裁决被执行人广商双安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另涉案房屋存在有一房两卖的事实及由于项目工程整体自2009年后无法按期向业主交房,已引发了全体购房户及农民工的不满,多次群访,造成了当地社会的不稳定。涉案房屋的执行交付行为,极易再次引发全体购房户及农民工不满和群访,不利于当地政府��稳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且户县人民政府已成立了水晶郦城项目督查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涉案房产所属的水晶郦城项目建设的督查、监管、协调有关事宜。为巩固当地政府已取得的维稳成果,切实保护全体购房户和农民工的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郑州仲裁委员会(2011)郑仲裁第579号裁决书应视为具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综上,郑州仲裁委员会(2011)郑仲裁第579号裁决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及第三款规定的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依法应不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注力第二百一十三头第二款第(四)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郑川仲裁委员会(2011)郑仲裁第579号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九审 判 员 王连军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