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民一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荚勇与北京亮装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荚勇,北京亮装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317号原告:荚勇,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北京亮装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桂立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荚勇诉被告北京亮装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荚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原告荚勇负担。审判员 崔 志 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