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三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跃歧诉被告马宝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294号原告赵跃岐,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宝贤,男,1948年7月4日出生,回族。原告赵跃歧诉被告马宝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跃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宝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马宝贤在2010年由于建盖房屋,向原告借现金250000元整,马宝贤将房建好后,原告曾多次索要借款,被告一直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马宝贤的儿子马健因买卖汽车配件认识后,2009年马健称其家里要翻建房屋,向原告借款3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后马健偿还8万元并将借据收回。由于原告顾虑马健没有偿还能力,原告要求被告马宝贤向其出具借据。2010年元月20日,马宝贤向原告赵跃歧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赵跃歧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正。”马宝贤在借据上亲笔签字并加盖其私章。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但被告拒不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据、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据向本院提起诉讼,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及时偿还,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宝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跃歧借款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栾 震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