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127号原告:邢某,女。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某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员 王万萍审判员 刘雅丽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清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