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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遂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郑根成与毛根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根成,毛根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遂民初字第234号原告郑根成,男,195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昌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浩松,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君,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毛根春,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昌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80号,组织机构代码67163220-1。诉讼代表人方宏,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振瑄,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根成诉被告毛根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根成于2012年5月15日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根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郑根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芳筱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丽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