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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绿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李久与长春市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久,长春市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绿民一初字第52号原告李久,男,汉族,1957年3月2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张春艳,吉林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87号。法定代表人李宝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久诉被告长春市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放代理审判员  张季人民陪审员  于谨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