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温龙执民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学道与温州市龙菲尔布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学道,温州市龙菲尔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2.5.15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陈学道。被执行人:温州市龙菲尔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陈学塘,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陈斯方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龙菲尔布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制作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7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温州市龙菲尔布业有限公司因涉嫌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发函至我院要求暂停处理其相关财产,按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需等待处理结果,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729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2年5月15日止,被执行人温州市龙菲尔布业有限公司欠申请人陈斯方2万元,申请执行人等待其刑事案件有处理结果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