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立一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9-10-29
案件名称
武玲与杨洪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武玲;杨洪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立一初字第00061号原告武玲,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告杨洪财,男,37岁,汉族,本溪市人,无业,现住本溪市平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玲诉被告杨洪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玲经本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高攀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