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肇鼎法民初字3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李某1与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肇鼎法民初字324号原告:李某1,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肇庆市鼎湖区。被告:岑某,女,1986年9月2日出生,壮族,现住肇庆市端州区。原告李某1诉被告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被告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1诉称:我与被告工作时相识相恋,××××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共同生育了女儿李某2(××××年××月××日出生)。至2010年,夫妻因性格、意见不合的关系,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闹,感情出现危机,我认为夫妻已无感情,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女儿归男方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不需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岑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除非原告赔偿青春损失费,原告在外面有外遇,回家还打被告。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李某2;4、户口簿,证明原、被告家庭人口情况;5、(2011)肇鼎法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于2011年9月14日被本院驳回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原、被告相识相恋,××××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李某2。后因原告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被告发现后,双方感情产生矛盾。2011年6月27日,原告以夫妻已无感情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1年9月14日,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2年4月10日,原告又以夫妻已无感情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自由恋爱,相互了解四年后自愿登记结婚,有较深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并生育了女儿李某2,现女儿已四岁。后因原告不忠诚于被告,双方感情出现矛盾,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加强关心、沟通、互相谅解,夫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原告要求离婚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其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情形。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1要求与被告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剑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