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知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奇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李奇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107号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40818-3)。住所地:江苏省通州市川港镇志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洪兵。被告:李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奇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