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正乐诉梁荣新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209号原告黄XX被告梁XX委托代理人胡X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程序合法,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东壁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小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