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辖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杭州吉祥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吉祥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辖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康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吉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荣。原审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负责人:戚建兴。上诉人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商初字第1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在杭州市上城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中,第九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嘉兴市南湖区,故南湖区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