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20-03-24
案件名称
黄德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德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海刑初字第141号 公诉机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德海(绰号:“阿六”),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因本案,2011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德海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德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 2011年9月30日13时38分许,被告人黄德海窜至北海市海城区°烤鱼店门前,盗走张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黑色绿威牌电动车(价值1500元)。得逞后,被告人黄德海将上述电动车的零件及电瓶销赃给他人,剩下的车架丢弃在北海市海城区西藏路一角落处。同日18时许,被告人黄德海再次窜至上述地点寻找盗窃目标时被群众抓获后扭送至公安机关。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德海处缴获作案所用钥匙三串、水果刀一把、螺丝刀一把。破案后,在被告人黄德海指认下,公安人员在北海市海城区西藏路一角落处缴获上述电动车车架。归案后,被告人黄德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估价结论书、身份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黄德海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德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黄德海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退还给被害人张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桂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