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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商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邵立君与腾敏、曹帼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立君,腾敏,曹帼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1415号原告:邵立君。被告:腾敏。被告:曹帼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立君与被告滕敏、曹帼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立君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