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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横法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刘生某某(又名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生某某(2011)横民初字第0086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刘生某某偿还张某某借款人民6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以20‰计,利息从2010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17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1年1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生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生某某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生某某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且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张某某于2012年5月1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