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温商外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郑元斌与杨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元斌,杨建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商外初字第52号原告:郑元斌。被告:杨建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元斌与被告杨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元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办理合法的公证认证委托手续,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元斌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28元,依法减半收取131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74元由原告郑元斌承担。审 判 长 白海玲审 判 员 曹新新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戚雯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