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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温商外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郑元斌与杨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元斌,杨建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商外初字第52号原告:郑元斌。被告:杨建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元斌与被告杨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元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办理合法的公证认证委托手续,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元斌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28元,依法减半收取131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74元由原告郑元斌承担。审 判 长  白海玲审 判 员  曹新新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戚雯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