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邢丝茗与陈泽清抚养费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853号原告邢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