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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一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邢丝茗与陈泽清抚养费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853号原告邢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