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蒲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冀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良,冀立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刘学良,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三义村,农民。被告冀立民,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椿兴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良诉被告冀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良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良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学良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