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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泗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赵庆国与刘长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国,刘长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泗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赵庆国,男,1985年2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长秋,男,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庆国与被执行人刘长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长秋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1)泗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东方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