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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民一终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操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操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终字第00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操某,1972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操建忠,系操某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上诉人操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11)霍民一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操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自动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操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操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德明审判员  朱晓青审判员  项 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撤诉;(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