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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33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374号原告杨某,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宗新,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