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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吴自川与牛爱云、倪贵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自川,牛爱云,倪贵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吴自川被执行人:牛爱云被执行人:倪贵喜本院在执行吴自川诉牛爱云、倪贵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自愿自行解决,吴自川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焦民一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志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