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吴自川与牛爱云、倪贵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自川,牛爱云,倪贵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吴自川被执行人:牛爱云被执行人:倪贵喜本院在执行吴自川诉牛爱云、倪贵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自愿自行解决,吴自川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焦民一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志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