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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二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玉霞、吉林市政华加油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玉霞,吉林市政华加油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刘钊,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德宝,该单位职员。被告周玉霞,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吉林市政华加油站,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代表人周玉霞,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玉霞、吉林市政华加油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履行了偿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4.00元,由原告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顾丽梅审 判 员  赵实成代理审判员  陈 巍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