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二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玉霞、吉林市政华加油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玉霞,吉林市政华加油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刘钊,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德宝,该单位职员。被告周玉霞,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吉林市政华加油站,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代表人周玉霞,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玉霞、吉林市政华加油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履行了偿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4.00元,由原告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顾丽梅审 判 员 赵实成代理审判员 陈 巍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