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斯方与陈学塘、陈秀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斯方,陈学塘,陈秀丽,温州市龙菲尔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2.5.15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陈斯方。被执行人:陈学塘。被执行人:陈秀丽。被执行人:温州市龙菲尔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陈学塘,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陈斯方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龙菲尔布业有限公司、陈秀丽、陈学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制作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温州市龙菲尔布业有限公司、陈秀丽、陈学塘因涉嫌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发函至我院要求暂停处理其相关财产,按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需等待处理结果,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732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2年5月15日止,被执行人温州市龙菲尔布业有限公司、陈秀丽、陈学塘欠申请人陈斯方2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等待其刑事案件有处理结果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王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