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胡运修与霍太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运修,霍太恩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388号原告胡运修。被告霍太恩。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运修诉被告霍太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运修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运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胡运修承担。审判员 崔丕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