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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靖宇县矿泉城农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靖宇县商务、粮食局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宇县矿泉城农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靖宇县商务和粮食局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靖宇县矿泉城农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72XXXX,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李守仁,靖宇县矿泉城农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靖宇县商务和粮食局,组织机构代码69102XXXX,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周岩,靖宇县商务和粮食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明达,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靖宇县矿泉城农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靖宇县商务和粮食局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3日受理。原告起诉时称,李守仁于2004年10月14日购买了靖宇县商业储运公司名下的固定资产,因靖宇县商业储运公司在出售时存在程序瑕疵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而提起民事诉讼。但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与原协议签订一方李守仁之间有关该争议权利义务转让的相关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院依据以上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靖宇县矿泉城农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9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索森宇代理审判员  王香萍代理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