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磁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芳,李江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457号原告XX芳,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都党乡辛五庄村。身份证号:130427198910166542。被告李江涛,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都学乡三合村。身份证号:130427198808166511。本院在审理原告XX芳与被告李江涛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芳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XX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XX芳负担。审判员 司红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希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