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杜行非审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某、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杜行非审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被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1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80年9月生,汉族,住址同上。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征决字(2011)第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陈某、孙某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第二孩,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字(2011)第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忆春审判员 武啸伟审判员 刘新彬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