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商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华鸿钢圈有限公司与嘉兴市金成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华鸿钢圈有限公司,嘉兴市金成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华鸿钢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协华。委托代理人:贺民、贺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金成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凤林。委托代理人:程孝敏。上诉人嘉兴市华鸿钢圈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金成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嘉兴市华鸿钢圈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兴市华鸿钢圈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2413元,由上诉人嘉兴市华鸿钢圈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宁建龙代理审判员 赵 超代理审判员 汪先才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