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安民初字第015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马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安民初字第0158号原告:朱某,村民。委托代理人:沈松珠,东台市南沈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大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