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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安民初字第015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马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安民初字第0158号原告:朱某,村民。委托代理人:沈松珠,东台市南沈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大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