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二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兴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兴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二初字第00100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新峰,该联社葛牌信用分社员工。被告张兴满,男,1952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兴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兴满已结清借款本息,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原告已预交)。助理审判员 刘贤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