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奉执非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奉执非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行政处罚一案,于2011年8月9日作出的浙奉人口计生征字(2011)第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以(2012)甬奉行审字第9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XX、程XX共交纳社会抚养费10000元,余款尚欠97544元、执行费1513元未付。查明被执行人杨XX、程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甬奉行非执字第7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岳位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葛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