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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国强与李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强,李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344号原告马国强,男,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被告李镇,男,36岁,汉族,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强与被告李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强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国强以与被告李镇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递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马国强自己承担。审判员  纪玉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善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