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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汉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汉族,系原告王某某之女。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负责人余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尚未医疗终结,于2012年5月14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病情尚未确定,其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建文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志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