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田仁健犯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仁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1988号罪犯田仁健,于湖南省保靖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了(2010)甬仑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仁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仁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仁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11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仁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仁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