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寿秀珍与杭州中凯厨房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秀珍,杭州中凯厨房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586号原告:寿秀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晶。被告:杭州中凯厨房设备厂。法定代表人:严水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寿秀珍与被告杭州中凯厨房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寿秀珍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秀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秀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寿秀珍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