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与孙爱英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孙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46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被申请人:孙爱英,女,住齐河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孙爱英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爱英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爱英在山东某银行焦庙支行的存款3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