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罗法执一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余江债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彬,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执一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魏彬,男,汉族被执行人杨萍,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了查证,并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坤赞代理审判员  方媛媛代理审判员  邓逸然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裕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