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宋娟、宋琳与叶龙、叶永春、袁阳、杨才彬、戴永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娟,宋琳,叶龙,叶永春,袁阳,杨才彬,戴永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951号原告宋娟,女,1983年4月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职业: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警察,系死者宋志福长女。原告宋琳(曾用名宋林),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无业,系死者宋志福之次女。被告叶龙,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安边镇,系蒙KQ72**号车司机。被告叶永春,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安边镇,系蒙KQ72**号车实际车主。被告袁阳,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乌审旗南街,系蒙KQ72**号车登记车主。被告杨才彬,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大街,系死者宋志福乘坐的渝C638**号车司机。被告戴永凤,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三水巷33号4-13,系渝C638**号车车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回龙大道320号腾龙装饰城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娟、宋琳诉被告叶龙、叶永春、袁阳、杨才彬、戴永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娟、宋琳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娟、宋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宋娟、宋琳承担。审 判 长 景相国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白治云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