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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名称

福州和顺德贸易有限公司与可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福州和顺德贸易有限公司;可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41号原告福州和顺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李兆非,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连治,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可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委托代理人智健,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4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和顺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6.55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实际收取案件受理费726.6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品  芬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欧涯涯(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