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402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黄小雷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小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023号罪犯黄小雷,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3日作出(2010)雨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小雷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资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止于2014年3月1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2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小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60.5分;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考核积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小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小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潮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