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 王成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成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83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罡,该联社员工。被告王成群,男,1940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成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用联社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牛富玲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