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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振强、闫瑞洪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振强,闫瑞洪,河北亚盛同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振强。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瑞洪,无业。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俊山,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亚盛同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联纺西路41号。法定代表人常玉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寅安,男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上诉人韩振强、闫瑞洪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3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振强、闫瑞洪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山,被上诉人河北亚盛同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寅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33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复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海山审判员  李文明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