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玉林与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河北衡水工程项目部、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2号原告胡玉林,衡水市桃城区玉林五金建材经销处业主。被告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河北衡水工程项目部。地址:衡水市路北工业区。代表人孙德军,项目经理。被告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洪波,总经理。第三人衡水新冀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育才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林诉被告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河北衡水工程项目部(简称衡水工程部)、被告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第三人衡水新冀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衡水工程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与胡玉林没有买卖合同,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哈尔滨市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买卖关系的双方是衡水玉林五金建材经销处和衡水工程部。买方衡水工程部以自己的名义在衡水市区域进行民事活动,同时享有民事上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纠纷时,其住所地所在的的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2005年7月9日,盖有买卖双方公章、署有第三人衡水新冀热电有限公司名称的两份书面文字,虽然内容不全面,但仍有合同主体,数量和价款,支付方式等。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衡水市桃城区。原告选择合同履行地、被告、第三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受理,于法有据。被告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志奇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月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