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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新城乡,农民。被告王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景相国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白治云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双迎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