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新城乡,农民。被告王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景相国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白治云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双迎芬 百度搜索“”